(2015)北民申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静波、许飞快等与张静波、许飞快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静波,许飞快,张正梅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申字第0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静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许飞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正梅。再审申请人张静波因与被申请人许飞快、张正梅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72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静波申请再审称:272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理由:1.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被申请人住房漏水,被申请人应当通过证据证明是申请人造成的,原审仅仅说明存在损害事实就认定此后果是申请人造成的,系处理不当。2.本着消除纷争的愿望,在居委会、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其于2013年左右向被申请人赔偿近2000元,并约定一次性了结纠纷;被申请人指定、委派、选任了施工队,将申请人浴室全面拆除,重做防水,工期超过半个月。现在一年不到又提出漏水,这不是申请人的责任。3、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修补墙壁依照25元/平方米的标准,该依据未经过质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许飞快、张正梅提交意见称:27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处理得当,应继续执行。理由:1、从张静波2002年搬进来之后,XXX村21号301室房屋就开始发生漏水,居委、物业等多方看过,张静波在坐月子的时候,是让张静波的前夫处理漏水事情,直至2013年左右在居委会、派出所人员的见证下,申请人将其浴室卫生间地面拆除修理,但未能解决漏水问题。2、申请人主张曾向被申请人赔偿近2000元并约定一次性了结纠纷的说法,不是事实。申请人在修理时愿意支付500元,被申请人另自行支付300元,不存在申请人已赔偿近2000元一次性了结纠纷的事实。3、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指定、委派、选任了施工队,也不是事实。申请人只是因张静波的前夫询问哪有修理工,说了一句302室有,后未参与任何修理事务。综上,272号民事判决是正确的,应立即继续执行,由申请人继续修理好漏水,停止侵害。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张静波是无锡市XXX村21号301室房屋的权利人。被申请人许飞快是无锡市XXX��21号201室房屋的权利人,许飞快与被申请人张正梅是夫妻关系。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至无锡市XXX村21号201室、301室房屋现场勘验,经勘验:1、漏水发生在201室套内客厅、卫生间与卧室隔墙,排除相邻套房来水侵入。201室房屋客厅东北角墙体顶面的油漆剥落、伴下方墙面油漆发霉,客厅东北角上方所装吊柜发霉,隔壁东北面卧室内衣柜大面积发霉。2、401室及相邻套间未向301室漏水。3、301室用水后201室原漏水点呈新漏痕。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漏水发生在201室套内客厅、卫生间与卧室隔墙,排除相邻套房来水侵入。原审判决确认301室房屋漏水事实成立,张静波作为301室的权利人,有保持自己的房屋处于完好状态,不对其他业主的财产造成侵害的义务,否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申请人浴室卫生间地面虽已拆除修理,但至今301室用水后201室原漏水点仍有新漏痕,申请人认为已经修理过,不能作为继续侵权免责的依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指定、委派、选任了施工队,将浴室全面拆除修理一说,无证据证明。至于墙面油漆修复单价25元/平方米依据,经原审承办法官向相关专业人员咨询,且在庭审中质证,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张静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静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建文审判员 徐戍徽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盈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