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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49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马某,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和好。故原告任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同彬人民陪审员  井维明人民陪审员  徐胜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洪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