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49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马某,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和好。故原告任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同彬人民陪审员 井维明人民陪审员 徐胜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洪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