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商)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殿兵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燕山营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兵,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燕山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3151号原告王殿兵,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燕山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燕山营村。法定代表人王保顺,主任。委托代理人申红军,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兵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燕山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兵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殿兵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四十六元,由原告王殿兵负担四百二十三元(已交纳),余款四百二十三元退还原告王殿兵。审 判 长  晋 怡人民陪审员  黄钟甲人民陪审员  邓敏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睿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