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泗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审结。该案(2013)泗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少军名下房产一处,住予金冠阳光花园小区11号楼5单元4楼东户(续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以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抵押,买卖过户等事宜。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