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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刑初字第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仪刑初字第01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扬州东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卜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了扬州东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国庆路161号中源商贸城13-15),并招募职工从事学生课外辅导业务。被告人王某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足额发放职工朱某、孔某、吴某、周某等23人2014年9月至12月工资,累计人民币153691元。2015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为逃避支付职工工资逃往外地藏匿。经职工投诉举报,2015年1月20日,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仪人社察令字(2015)第000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三日内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未按指令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孔某、吴某、周某等人陈述、证人计某证言、课时统计表、工资统计发放表、收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案件材料、营业执照、发破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惩罚犯罪,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出职工劳动报酬计人民币十五万三千六百九十一元,发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正人民陪审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窦百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圆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