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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阮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无业。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9日18时15分左右,被告人阮某驾驶鄂E×××××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枝江江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3KM+920M路段时,与道路东侧行人黄某(男,殁年68周岁)刮擦,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阮某电话报警。经调查认定:阮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枝江市公安局《发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详细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阮某驾驶证复印件》、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娄某的证言;被告人阮某的供述和辩解;湖北省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枝江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阮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成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