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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8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宗秀与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秀,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8031号原告张宗秀,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被告韩杰,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秀与被告韩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张宗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