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8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宗秀与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秀,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8031号原告张宗秀,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被告韩杰,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秀与被告韩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张宗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