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勤。被执行人王亚军,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西证执字第306号公证,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5722.81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亚军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6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