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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泽与贾其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泽,贾其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孙泽,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贾其勋,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其勋限期交纳案件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1574元,合计11317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贾其勋在银行的存款113174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清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雅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