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泽与贾其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泽,贾其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孙泽,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贾其勋,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其勋限期交纳案件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1574元,合计11317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贾其勋在银行的存款113174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清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雅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