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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69号原告齐某。委托代理人张伟,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齐松涛审 判 员  柴树栋人民陪审员  刘传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毕研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