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彦龙与孟庆利、第三人朱玉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彦龙,孟庆利,朱玉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617号原告董彦龙,住巴彦县。被告孟庆利,住通河县。第三人朱玉春,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彦龙诉被告孟庆利、第三人朱玉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彦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彦龙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彦龙负担。审判员 陈思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