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左某某,女,出生于1974年3月,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被告:雷某,男,出生于1969年9月,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龙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章世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