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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申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文保、蒋秀云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文保,蒋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申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士雷,主任。被执行人:张文保。被执行人:蒋秀云。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文保、蒋秀云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2704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阜人口征决(2014)250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