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从芳与陆中文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芳,陆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446-2号申请执行人:王从芳。被执行人:陆中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陆中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陆中文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南苑路南侧的两层96.15平方米的非成套住宅(证号:长房××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