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方里全与徐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方里全,徐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方里全。被执行人徐建军。申请执行人方里全与被执行人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6日,方里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建军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6月1日,被执行人徐建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方里全借款30000元及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545元,执行费35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6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