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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郝国臣与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秦海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国臣,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秦海江,秦猛,宋秀芬,唐海峰,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李树奎,李幼群,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超,秦磊,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张云华,秦凤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87-1号原告:郝国臣。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振华新路东,新区六路南ZB-0001号B幢1层。法定代表人:秦海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海江。被告:秦猛。被告:宋秀芬。被告:唐海峰。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迎宾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树奎。被告:李幼群。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秦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超。被告:秦磊。被告: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地址:武邑县冀衡循���经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云华。被告:秦凤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国臣与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秦海江、秦猛、宋秀芬、唐海峰、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李树奎、李幼群、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超、秦磊、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张云华、秦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国臣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秦海江、秦猛、宋秀芬、唐海峰、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李树奎、李幼群、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超、秦磊、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张云华、秦凤霞的银行存款117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登记在14被告名下车辆、土地、房产及设备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秦海江、秦猛、宋秀芬、唐海峰、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李树奎、李幼群、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超、秦磊、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张云华、秦凤霞名下的存款117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设备。二、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智华审判员  韩俊恒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