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某墩与王某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墩,王某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墩。被执行人王某宽。何某墩申请执行王某宽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某墩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芗刑初字第8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为由,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赔偿,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民事义务赔偿申请人人民币11380.49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后转执行局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某宽现于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关执字第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某墩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人民币11380.49元。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化 勇审判员 周 钢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桂雁(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