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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法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国富与斯钦布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富,斯钦布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右法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富,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斯钦布仁,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斯钦布仁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29760550600730637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