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宁中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丁某某强迫交易刑事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咸宁中刑申字第9号丁甘林:你因强迫交易一案,不服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和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判认定你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并讯问了申诉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9月,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崇阳县天城镇香山村综合大楼,你找到该村村委会支部书记魏天赐和崇阳县鑫盛建筑有限公司该项目承建人黄国琦、雷国民等人,要求黄国琦等人给该工程向你所在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阳支公司购买10万元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魏天赐、黄国琦等人同意在���等条件下优先向你购买保险,后该项目部咨询到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崇阳支公司保费为8万元,遂与财保公司达成初步协议。你得知情况后,到财保公司办公室对业务员陈红英进行辱骂,并多次到香山村委会、工程项目部、天城镇人民政府等地纠缠、谩骂,威胁魏天赐、黄国琦、雷国民等人,扬言如不购买你的保险就要工程停工,工程项目部被迫在人保公司投保10万元的保险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黄某甲、雷某某、汪某某、黄某乙、魏某某、陈某某、龙某某、肖某某、陈某甲、唐某某、陈某乙、殷某某的证言,投保费为10万元的保单、辨认笔录和你的供述在卷证实。关于你申诉提出,原判决认定你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审查,崇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上列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和你的供述认定你构成强迫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认为,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