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XX与董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董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93年8月3日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XX。被执行人董X,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住高陵县余楚XX。本院在执行李XX、董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52000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款项申请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