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留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曾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成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曾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2001年原、被告开始相处并谈婚,后开始同居。2009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造成二人感情不和。2011年被告将其左手臂打伤。2013年之前家中经济由其管理,2013年以后由被告管���。2014年元月初,其因与被告感情不和离家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及共同债权81000元。被告杨某某辩称,1、婚姻情况原告陈述属实,夫妻婚后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2、破坏原、被告之间感情的是第三人,其没有过错。3、二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权8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相处并谈婚,2009年9月1日在留坝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权81000元,2014年初原告离家出走至今。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由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身份证、结婚证、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姻基础较好。现��告曾某某以与被告杨某某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夫妻间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未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二人尚有继续夫妻生活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院预交上诉费,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审判员 张成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超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