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贾某与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16号原告贾某。被告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成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