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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伍某某,女,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