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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魏守利申请于德春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守利,于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47号申请人魏守利,男,52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于德春,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魏守利申请于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4年12月22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的一卡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齐宏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