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遵义市义威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夏威、毕吉馨、夏元兴、谢斌、鲁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威,毕吉馨,夏元兴,谢斌,鲁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8017453-7。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亦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小花,该公司员工。遵义市义威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五星村,组织机构代码:68844521-8。法定代表人:夏威。被告夏威,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毕吉馨,女,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夏元兴,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谢斌,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鲁岚,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遵义市义威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夏威、毕吉馨、夏元兴、谢斌、鲁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斌、鲁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谢斌、鲁岚的起诉。审 判 长 任晓珊人民陪审员 徐明良人民陪审员 刘幸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