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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文静与胡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静,胡从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279号原告:胡文静。委托代理人:林仙美。被告:胡从丰。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文静诉被告胡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茂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