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金笑庆与张斗红、朱高明、江锡发、安庆市日月星辰娱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笑庆,张斗红,朱高明,江锡发,安庆市日月星辰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22号申请人金笑庆,女,汉族,195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张斗红,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朱高明,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江锡发,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安庆市日月星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斗红,经理。申请人金笑庆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斗红、朱高明、江锡发、安庆市日月星辰娱乐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笑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斗红、朱高明、江锡发、安庆市日月星辰娱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