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2012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案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20000元及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垫交二审受理费75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之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并核查车辆、住房、工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于申请执行人后,其对本院核查结果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即表示对本案未受偿的60000元及利息保留其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本案受理费875元、申请执行费146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屈正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