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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怀兵与和顺县喂马乡古窑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兵,和顺县喂马乡古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228号原告王怀兵,男,1955年2月5日生,汉族,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委托代理人李杰,和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古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玉忠,任该村主任。原告王怀兵诉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古窑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青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怀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古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玉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怀兵诉称,2006年7月26日,我与被告协商约定,由我借款给古窑村民委员会用以项目资金垫付,按当初口头协议约定四个月后归还我借款,但被告四个月后,虽经我多次催促,但直到现在古窑村村民委员会一直未能支付借款。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古窑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借款是事实,至于钱是做什么用的就不清楚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6日,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古窑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王怀兵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给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在借条上由当时任书记的朱爱忠签字及加盖喂马乡古窑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该笔借款,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被告书写的借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06年7月26日,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古窑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王怀兵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一份在案证实,且被告当庭予以承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古窑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怀兵借款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古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青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