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郝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献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贾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天廷,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某诉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贾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脾气严重不合,双方难以勾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家庭观念淡薄,好逸恶劳,对家庭不尽应尽的责任,被告还对原告进行恐吓,甚至动刀威胁原告。原告为了孩子原谅了被告,但被告没有丝毫改变,依然我行我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经过慎重考虑,才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陪嫁物品原告自行拉回;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也很爱原告,被告与原告共同生育一子,是夫妻二人的感情结晶,孩子现在尚小,且原告与被告之间只是普通的家庭矛盾,并未影响两人之间的感情。被告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机会,为了这么多年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被告会好好表现,也希望原告能够原谅被告所犯的一些小错误,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知道错了,希望原告及其父母能给改正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双方结婚时原告的父母不同意,为此原告和父母闹了矛盾,婚后通过原、被告共同努力,关系得到逐渐改善,经济上也有了交往。2015年,为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了娘家,被告在去原告娘家催叫原告时,同原告父母发生争执,导致原告未回被告家生活。被告认为原告未能和自己回家,是因为原告老人从中作梗,认为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并表示为了多年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和家庭,今后会好好表现,也希望原告及其父母给予谅解和改正错误的机会。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和事实理由,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子女,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出现,但未发现存有大的矛盾的情形,鉴于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夫妻之间更应珍惜和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相互理解和支持。对于亲属之间的关系处理,被告更要注意讲究处理方式和态度,如确因老人的参与而发生矛盾,原、被告应多做协调和解释工作,体谅父母对儿女的关心,多从自身找原因,如有缺点错误应切实改正,才能赢得老人的谅解。原、被告双方均要考虑家庭和孩子的长远利益,努力维系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关系。鉴于此,原、被告婚姻关系应予以维持为宜。另,根据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原告又未对自己的离婚主张提供有力证据,其理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郝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培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常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