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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文勇与傅春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勇,傅春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441号原告朱文勇。被告傅春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勇与被告傅春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文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春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勇撤回对被告傅春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8元,由原告朱文勇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