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胡广平、杨志勇、白显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平,杨志勇,白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被执行人胡广平、杨志勇、白显成。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胡广平、杨志勇、白显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3)承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