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89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4月12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原系深圳市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布吉长龙布吉分店的店长。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2014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的营业款合计人民币98300元人民币不上交公司占为己有并逃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以深龙检量建[2015]190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书证:抓获经过、深圳市某超市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深圳市某连锁超市员工入职表、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表格一份等、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剑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梓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