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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以人民币365万余元的价格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香溢新安花园2号、5号楼的木工相关工程,并由被告人徐某甲雇佣工人组织施工。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拖欠其雇用的汪某、姚某等23名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和汪某、姚某等人在建德市劳动监察大队签订协议,确认被告人徐某甲应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8.8万元,承诺于当年12月底前付清。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领取了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32万元(包含确认直接支付给汪某、姚某等人的工资67万元)。但被告人徐某甲以工程亏本,同公司结算剩余的承包款不足以支付应由其支付的人民币38.8万元工资为由,从而不履行协议规定的支付义务。2015年1月30日,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告人徐某甲以改变通讯方式、拒不出面解决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拖欠工资。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徐某甲妻子代为付清了汪某、姚某、姚细林、徐某乙等四个班组23名民工工资,四名班组代表对被告人徐某甲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徐某甲拖欠员工工资一案的相关材料、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谅解书、工资发放清册,证人胡某甲、胡某乙、潘某、施某、杨某、张某、周某、钟某清的证言,被害人姚某、汪某、徐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支付拖欠工人工资并取得职工代表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情节、性质、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徐某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盛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