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博瑞教育培训中心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博瑞教育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芦席营97号金贸花园2幢308室。法定代表人夏卫民,南京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剑铭,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博瑞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石鼓路**号建华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杜椹榕,南京博瑞教育培训中心举办者。申请人南京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博瑞教育培训中心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宁裁字第177-09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内支付申请人装修工程款人民币26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2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4年9月9日为人民币31200元);二、本案仲裁费用计人民币10108元,由申请人承担2508元,被申请人承担7600元。因该仲裁费用己全部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应将该仲裁费用即人民币7600元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南京博瑞教育培训中心未履行给付义务,南京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生效仲裁裁决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但因“上门查无此单位”所寄材料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经本院实地查找得知,被执行人已搬迁,目前下落不明。另查明,本案在原仲裁过程中没有保全财产。本院通过司法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5月26日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仲裁委员会(2014)宁裁字第177-09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树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