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慕1X诉被告许昌县灵井镇政府、第三人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委会行政征收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1X,许昌县灵井镇政府,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慕1X,男,汉族,1948年5月17日生,住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组,身份证号4110231948********。被告许昌县灵井镇政府,地址许昌县灵井镇。法定代表人常江辉,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胡宏远,许昌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委会,地址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原告慕1X诉被告许昌县灵井镇政府、第三人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委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1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海国强审判员 杨合庆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志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