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浦北县福旺镇坡心村民委员会坡心湖村一队与浦北县福旺镇坡心村民委员会坡心湖村二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福旺镇坡心村民委员会坡心湖村一队,浦北县福旺镇坡心村民委员会坡心湖村二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浦北县福旺镇坡心村民委员会坡心湖村一队。负责人阮耀任,队长。委托代理人马自明,浦北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浦北县福旺镇坡心村民委员会坡心湖村二队。负责人阮耀华,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县福旺镇坡心村民委员会坡心湖村一队与被告浦北县福旺镇坡心村民委员会坡心湖村二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福旺镇坡心村民委员会坡心湖村一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浦北县福旺镇坡心村民委员会坡心湖村一队负担,余下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浦北县福旺镇坡心村民委员会坡心湖村一队。审 判 长 冯志涛审 判 员 邱 剑代理审判员 江 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洁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