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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云刚诉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刚,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070号原告:刘云刚,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田晓红,阜阳市颍州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程子侠,该公司经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怀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