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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黎宗钦与黎宗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宗钦,黎宗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黎宗钦,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封开县人。被告:黎宗焕,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封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宗钦诉被告黎宗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调解解决了纠纷,原告黎宗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宗钦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宗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宗钦负担。审判员  袁武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欧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