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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阳华、许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阳华,许阳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船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易晓斌,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家武,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该联社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许阳华,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被告许阳林,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许阳华(系被告许阳林之姐),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阳华、许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39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被告许阳华、许阳林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阳 林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