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华方申请执行关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方,关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刘华方,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关忠生,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刘华方申请执行关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华方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祁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