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桃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跃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宇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熊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