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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恩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恩森,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恩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嗣卿,理事长。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高森旺,系该公司职员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上诉人刘恩森于2015年6月1日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22200元(含一审诉讼费及贷款利息);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0元由上诉人刘恩森承担;三、其他双方互无争议。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马秀奎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