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亚春与塔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春,塔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84号原告王亚春,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塔娜,女,蒙古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春诉被告塔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永芳审 判 员 刘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雅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邱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