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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亚春与塔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春,塔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84号原告王亚春,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塔娜,女,蒙古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春诉被告塔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永芳审 判 员  刘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雅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邱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