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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许运玲与孙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091号原告:许运玲,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孙继峰,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地震局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运玲诉被告孙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运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继峰在中国建设银行萧县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存款6万元,并提供了许运玲的位于萧县龙城镇香格里拉小区77-9××号房产证号为萧龙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运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继峰在中国建设银行萧县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存款6万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原告许运玲的位于萧县龙城镇香格里拉小区77-9××号房产证号为萧龙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间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