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陆岳泉与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岳泉,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4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岳泉。委托代理人:汤小民,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波。委托代理人:马兰兰。再审申请人陆岳泉因与被申请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湖商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陆岳泉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陆岳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岳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