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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姬志方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志方,晋城市银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晋城市湖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晋城市金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异字第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姬志方,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银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城市湖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志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城市金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军,该公司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姬志方、晋城市湖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晋城市金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姬志方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姬志方称,2015年4月21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送达了本院(2015)晋市法执字第60-1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履行该院(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异议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所依据的该院(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从来未签收过,也就是说该判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据法律规定是否能成为执行依据的。异议人认为,依据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要求异议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姬志方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送达地址为:湖滨花园酒店510室,并有联系电话。2015年3月28日、29日、30日邮政机构先后三次的向异议人姬志方送达,都因收件人不接电话和办公室无人接听导致判决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被退回审判庭。故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11号判决书向姬志方送达的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生效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供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审查查明,原告晋城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姬志方、晋城市湖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晋城市金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姬志方未按时到本院领取判决书,故本院向被告姬志方邮寄送达本院(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另查明,异议人姬志方在本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送达地址:湖滨花园酒店510室;收件人:姬志方;并有联系电话。本院邮寄送达(2015)晋市法民出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载明:寄件人单位名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名称:(2015)民初字11号民事判决书;收件人姓名:姬志方;并有联系电话;地址: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510室。邮递工作人员分别于2015年3月28日、29日、30日先后三次向姬志方送达,均因收件人电话不接,办公室无人接收,退回本院。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邮寄送达文书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诉讼程序中,依法向异议人姬志方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因异议人姬志方不接电话和指定的送达地址无人接收,导致异议人姬志方未能实际接收诉讼文书,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本院(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程序中向异议人送达(2015)晋市法执字第60-1号执行通知书程序合法,异议人姬志方所提的执行异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姬志方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天元审判员  白素芳审判员  张海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