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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玉林与孙傻儿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林,孙傻儿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刘玉林,男。被告孙傻儿(又名孙敬涛),男。委托代理人宁长春,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林与被告孙傻儿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玉林承担。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高洪雨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