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系原告长子。被告张某甲,女,汉族,系原告长女。被告张某乙,女,汉族,系原告二女。被告张某丙,女,汉族,系原告三女。被告张某丁,男,汉族,,系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7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应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