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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系原告长子。被告张某甲,女,汉族,系原告长女。被告张某乙,女,汉族,系原告二女。被告张某丙,女,汉族,系原告三女。被告张某丁,男,汉族,,系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7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应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