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闫某甲、闫某乙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闫某乙,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70号原告:闫某甲,现住榆树市。原告:闫某乙,现住榆树市。法定代理人: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高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甲、闫某乙诉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某某暂无下落,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