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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闫某甲、闫某乙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闫某乙,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70号原告:闫某甲,现住榆树市。原告:闫某乙,现住榆树市。法定代理人: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高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甲、闫某乙诉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某某暂无下落,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翠 更多数据: